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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指南

2018年度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人员范围。

1、临沂市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

2、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含托幼机构)就读在校学生。

3、在本市常住且已取得居住证(居住证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参保登记方式。

1、2017年已参保2018度继续参保的城乡居民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单位复核个人参保信息、缴纳费用。

2、2018度新参保的城乡居民持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到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单位登记个人参保信息、缴纳费用。

3、无单位(村居、社区)或无单位(村居、社区)管理的城乡居民可到户籍所在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登记参保信息、缴纳费用,也可到父母(夫妻、子女、亲属等)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单位登记参保信息、缴纳费用。
4、中小学校(含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在册儿童随父母户籍所在单位(村居、社区)登记参保信息、缴纳费用。青岛理工大学(费县)、临沂大学(费县)的学生到所在学校登记参保信息、缴纳费用。
5、市外户籍在本地长期居住、务工、生活的居民参保还需提交居住证或在本地长期居住、务工、生活的证明。


三、参保缴费标准及享受待遇的时限。
1、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
2、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农村贫困人口、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70周岁(1947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老年人不用个人缴费,由财政代缴。但是一定要到户籍所在单位、村居(社区)登记个人的参保信息。
3、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下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年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月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均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之日起3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4、新生儿出生后6个月内,其父母应凭居民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根据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住院报销政策。
1、参保居民在市内不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设置不同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每次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报销比例具体为: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一级定点医疗机构85%(其中基本药物为90%),未实行的80%;实行药品零差率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未实行的65%;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5%。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草药)费用,报销比例相应再提高5%,但最高不超过90%。
2、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患者年度内在市内同一定点医院再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五、普通门诊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在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门诊发生的一般诊疗费和医药费用,一般诊疗费按规定收取和报销。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50%比例报销,新参保的每人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120元。连续参保的年度报销限额结余部分,可转入下年与下年度报销限额合并使用。鼓励居民连续参保缴费,中断参保缴费的,其结余部分不予结转。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更,按新政策抗行。


六、门诊慢性病病种。
肺源性心脏病、消化性溃病(胃、十二指肠球部溃疬)、慢性支气管炎、银屑病、溃瘍性结肠炎、肺结核(两年有效期)、脑出血(后遗症)、脑梗塞(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前列性增生、糖尿病(并发症)、颈腰椎病(椎间盘突出、椎管狭窄)、冠心病、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活动期(强直性脊椎炎)、甲亢、甲低、慢性肝炎(乙型、两型性病毒肝炎)、慢性肾炎、肾病综合征、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垂体性侏儒症、癫痫、硬化病、重症肌无力、四氨生物蝶呤缺乏症、苯丙酮尿症(不含6周岁以下免费治疗者)。


七、门诊慢性病认定。

参保居民持患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保卡、近两年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二级及以上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报告等)、2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2张到费县中医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填写《费县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认定审核表》。


八、门诊慢性病报销政策。

累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患多种疾病的合并执行一个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为60%,一个医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000元。


九、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


十、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政策。

累计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为70%,支付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十ー、居民大病医保报销政策。

2018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3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70%的补偿;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7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每人最高给予40万元的补偿。


十二、居民大病保险特殊药品政策。

2018年居民使用特药发生的费用,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给予4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对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员不设起付标准。


十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一)出国(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违法犯罪、酗酒醉驾、戒毒戒瘾、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

(五)非功能性整形、整容、减肥、增高等各类矫形类手术以及验光配镜、视光矫正发生的费用。

(六)挂号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空调费、会诊费、陪护费、交通费、自购药品费用、收费票据中注有“其他”字样的费用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费用。

(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注:以上内容如有变更,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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